投資移民申請人必須為

  • 外國國民 (阿富汗、阿爾巴尼亞、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
  •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區) 居民;
  •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檔的人士; 以及
  • 臺灣居民。

申請人的條件

  • 中國內地人士須取得 外國永久性身份證,方可申請
  • 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周歲
  • 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淨資產;
  • 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 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
  •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以及
  • 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申請獲准的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他(們)可親自往入境處領取,或經在港的諮詢人轉交給他(們)。簽證標籤應貼在旅行證件的空白簽證頁,在抵港時向入境處職員出示。同樣安排亦適用于投資者的受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