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入境處規定,投資者須要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於下列其中一個或同時投資於兩個獲許投資資產類別:金融資產 -投資者可投資于下列一種或多種金融資產(必須在單一金融仲介機構以其本人名義開立一個指定帳戶):

  •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 債券-以港元為單位
  • 存款證-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存款證。
  • 後償債項-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條例》發行,並以港元為單位的後償債項 。
  •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畫 (CIS)

投資管理的規定
投資者須在一家金融仲介機構開立一個指定的帳戶用作買賣在股票的獲許投資。

假若於7年的投資移民期內,投資專案價值變更,應如何處理?

<情況一:投資項目價值 -> 1000萬港元以下-> 無須填補差價>

<情況二:投資項目價值-> 高於原來的價值-> 不可提取資本增益>

根據規定:投資者       

  • 可保留物業的租金收入,及
  • 由獲許金融資產所獲得的現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
  • 惟必須把出售原先資產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資。
  • 須記錄投資組合的每次轉變,以便在申請延期居留時呈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