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入境处规定,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于下列其中一个或同时投资于两个获许投资资产类别:金融资产 -投资者可投资于下列一种或多种金融资产(必须在单一金融中介机构以其本人名义开立一个指定账户):

  •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 债券-以港元为单位
  • 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
  • 后偿债项-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条例》发行,并以港元为单位的后偿债项 。
  •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 (CIS)

投资管理的规定
投资者须在一家金融中介机构开立一个指定的账户用作买卖在股票的获许投资。

假若于7年的投资移民期内,投资项目价值变更,应如何处理?

<情况一:投资项目价值 -> 1000万港元以下-> 无须填补差价>

<情况二:投资项目价值-> 高于原来的价值-> 不可提取资本增益>

根据规定:投资者

  • 可保留物业的租金收入,及
  • 由获许金融资产所获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
  • 惟必须把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
  • 须记录投资组合的每次转变,以便在申请延期居留时呈交